根據瑪麗阿里的一篇文章改編——
與許多非穆斯林的誤解相反,伊斯蘭教中的女性享有許多權利和義務。歷史清楚地表明,七世紀真主啟示先知穆罕默德(願主福安之)後,女性得以從當時世界許多社會普遍存在的各種壓迫中解放出來。 《古蘭經》和先知穆罕默德的聖訓(傳統和實踐)是每位穆斯林女性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來源。以下內容將闡述其中的一些權利和義務。

平等人權
十四個世紀前,伊斯蘭教賦予女性與男性同等的責任,使她們在榮耀和敬拜真主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並且對她們的道德進步沒有任何限制。由於男女同源,他們在人性上是平等的,並且在獲得善行回報方面也享有同等的權利。伊斯蘭教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基礎。 《古蘭經》在題為「婦女」的章節第一節經文中,真主說:
“人類啊! 對你的主盡職盡責,他從一個人(亞當)創造了你,從他(亞當)創造了他的妻子 [Hawwa(夏娃)],並從他們兩人創造了許多男人和女人; 敬畏真主,你們通過他要求(你們的共同權利),並且(不要切斷關係)子宮(親屬關係)。 當然,真主永遠是你們的全能觀察者。” (古蘭經 4:1)
古蘭經也說:
「好讓祂使信道的男女進入下臨諸河的樂園,永居其中,並赦免他們的罪過。這對真主而言,確是極大的成功。」《古蘭經》(48:5)
《古蘭經》還說:
「你們不要貪戀真主使你們中一些人優於另一些人的那些方面。男人有其所做的報酬,女人有其所做的報酬。你們當向真主祈求恩惠。真主確是全知萬物的。」(古蘭經 4:32)
因此,從上述古蘭經經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因善行而獲得獎賞方面,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
公民權利
在伊斯蘭教中,女性享有基本的選擇和表達自由,這是基於對其個性的認可。例如,女性有權接受或拒絕求婚。婚後,她們也可以保留自己和父親的姓氏。伊斯蘭教鼓勵女性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歷史表明,女性過去常常直接向先知穆罕默德(願主福安之)提問,並就宗教、經濟和社會問題發表意見。我們可以在先知(願主福安之)的許多聖訓中找到這方面的佐證。
婦女教育在伊斯蘭教中的重要性
先知說:
「求知是每個穆斯林(無論男女)的義務。」(《提爾米濟聖訓集》)
這包括對《古蘭經》和聖訓的了解,以及其他能夠造福個人和社會的世俗知識。男女都必須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弘揚道德和善良,譴責邪惡。因此,穆斯林女性必須接受適當的教育,以便根據自身的天賦和興趣來履行這項職責。
伊斯蘭教承認並尊重男女之間的自然差異,即便他們享有平等的權利。由於生理構造的不同,某些類型的工作較適合男性而非女性。但這絕不意味著任何人的努力都應得到認可。真主會根據男女工作的價值給予他們同等的獎賞,即便他們從事的工作未必相同。因此,雖然生育、養育和教育子女,以及支持丈夫和操持家務是母親和妻子最重要的職責,也是伊斯蘭教中女性備受尊崇的角色,但如果女性具備在家庭之外為社會謀福祉的技能,只要不忽略家庭義務,她也可以這樣做。
關於母性,先知說:
“天堂就在她腳下。” (An-Nasai)
從這段聖訓中我們可以看出伊斯蘭教對女性的高度尊重與重視。許多研究表明,一個人成長過程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影響來自於母親給予的安全感、關懷和教養。因此,母親接受教育至關重要,這樣她們才能向子女傳授正確的道德觀念,而子女反過來又會影響未來健康社會的建設。
政治權利
穆斯林婦女享有的權利之一是就社會政治議題發表意見的權利。在任何公共事務上,穆斯林婦女都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並參與政治活動。歷史上的一個例子是阿卜杜勒·拉赫曼·伊本·奧夫,他在推薦奧斯曼·伊本·阿凡擔任哈里發和穆斯林領袖之前,曾諮詢過許多婦女的意見。
伊斯蘭婦女的經濟權利
穆斯林婦女享有賺錢的特權、擁有財產的權利、簽訂合法合同的權利以及以任何她喜歡的方式管理她所有資產的權利。 她可以經營自己的企業,沒有人可以索取她的收入,包括她的丈夫。
伊斯蘭教也賦予女性繼承親屬遺產的權利。 《古蘭經》中寫道:
「父母和近親所遺留的財產,無論大小,男人和女人都有法定的份額。」(古蘭經 4:7)
婦女作為妻子的權利
伊斯蘭教非常重視婚姻。婚姻是個人情緒健康的基石。《古蘭經》和聖訓中的真主指引明確闡述了一套法律體系,以促進兩性之間的和諧相處。 《古蘭經》中的許多經文強調夫妻之間需要彼此關愛,並在困難時期保持耐心。 《古蘭經》指出:
“他的跡象之一是,他從你們中間為你們創造了妻子,使你們可以在她們中找到安息,並且他在你們之間投入了愛和憐憫。 確然,對於能反省的民族,其中確實有許多跡象。” (古蘭經 30:21)
為了維繫婚姻帶來的愛與安全感,穆斯林妻子享有多種權利。妻子的首要權利是獲得聘金(mahr),即丈夫贈予的禮物,這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也是婚姻合法性的必要條件。這與世界上某些地區非伊斯蘭教的習俗截然不同,在這些地區,女性被迫向丈夫支付嫁妝才能締結婚姻。令人遺憾的是,許多穆斯林也參與了這種非法行為。
妻子的第二項權利與贍養有關。 儘管她可能擁有任何財富,但她的丈夫有義務為她提供食物、住所和衣服。 然而,他並沒有被迫花費超出他能力範圍的開支,他的妻子也無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古蘭經說:
“讓富人按照自己的能力消費,而資源有限的人,讓他根據安拉所賜給他的東西消費。 真主不會給任何人增加超過他所賜給他的負擔。 真主會在艱難之後賜予安寧。” (古蘭經 65:7)
伊斯蘭教義明確指出,真主創造男女,賦予他們不同的角色、功能和技能。正如社會中存在勞動分工一樣,家庭中每個成員也承擔著不同的責任。一般來說,伊斯蘭教認為女性肩負養育子女的重任,男性則肩負守護子女的重任。因此,女性也享有獲得經濟支持的權利。
古蘭經說:
“男人是女人的保護者和維護者,因為真主使她們中的一個人勝過另一個人,並且因為他們花錢(養活她們)……”(《古蘭經》4:34)
賦予男性的這種監護權和更大的經濟責任要求他們不僅要為女性提供金錢支持,還要為女性提供人身保護和親切尊重的待遇。
先知說:“最完美的信士是品行最好的信士。你們中最優秀的人是對妻子最好的人。”
妻子的責任
權利也伴隨著責任。 因此,妻子對丈夫有一定的義務。 例如,妻子不得說丈夫的髒話,有義務為丈夫保守秘密,保護夫妻隱私。 丈夫也應該維護她的名譽。
妻子也必須看守丈夫的財產。 她必須盡最大努力保護他的家和財產免遭盜竊或損壞。 她應該明智地管理家務,以防止損失或浪費。 她不應該讓她丈夫不喜歡的任何人進入家裡,也不應該招致她丈夫不贊成的任何費用。
穆斯林婦女必須與丈夫合作協調。然而,如果丈夫違背真主及其教誨,則不能與其合作。在這種情況下,應尋求宗教指導,因為滿足違背真主教誨的要求是不被允許的。 《古蘭經》中寫道:
“當安拉和他的使者已經下令他們在他們的決定中可以有任何選擇的事情時,這不是一個信士,男人或女人。 誰不服從安拉和他的使者,誰確已犯了明顯的錯誤。” (古蘭經 33:36)
結語
伊斯蘭教在1400年前就明確了女性的職責和義務,使她們擺脫了壓迫。伊斯蘭教沒有將女性視為性象徵,而是製定了保護她們名譽的規則,並賦予她們與丈夫一起養育子女的關鍵角色,這反過來又為健康社會的建立做出了貢獻。
- 結尾

















確實是一篇很棒的文章,尤其是對那些對無辜婦女實施暴行的紮利姆父母和青年而言。 感謝您為這些人寫了這篇大開眼界的文章。